臣不能以喻臣之子,臣之子亦不能受之于臣,是以行年七十而老斫轮(《庄子?天道》。
其二、所以:政治哲学所主要关注的制度体系也属于一种广义的关乎社会规范的伦理学。这两种思维方式都极容易陷入中西对立 的思路,从而在价值诉求上要么陷入原教旨主义要么陷入全盘西化的思路。
(2)关于上帝或天的预设和信念 不仅如此,中西形上学关于上帝或天的言说也是基础主义的一种展现。那个超越的、绝对的、圆满的概念,在中国的儒学系统里面,它并不是隔离开人的世界而摆在彼岸,而是落在一个活生生的人身,来谈人与人之间的一种道德的真实感,或者道德的实存感,这就是孔老夫子所发明的仁。儒学理论的重建,自然涉及到对既有的儒学文本的重新诠释。[175]《二程集》,第16页。海德格尔并不反对、也从没停止过对基础的追思,倒毋宁说他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基础主义者,他所反对的乃是以某种存在者整体、形而上者为基础的传统形而上学,他认为传统存在论是无根(无基础)的存在论。
[102] 胡塞尔:《生活世界现象学》,黑尔德编,倪梁康、张廷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境遇作为情境,恰恰是人之得以生成的本源。因为这种论述是在重建罗尔斯的主体理论过程中进行的,因而他的主体理论需要进行一定的梳理才能把握。
前提假设的设定、表述的技巧等都是相关因素。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④在《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的第1章正义与道德主体中,桑德尔论述了他的主体理论。因此,从儒家的角度来看,选举本身需要一定的能力,如收集信息的能力、做出正确判断的能力,等等。
传统儒家并没有对贤能性进行定义,但从词源学来看,贤能由贤与能两个字组合而成。(一)儒家政治和个人自由 为清晰起见,在进入本节主题之前,界定一下自由这个概念是必要的。
这类似于审慎民主的做法。最终,政府官员的挑选机制,应当符合这样的理念,即被挑选者须得到其他贤能者的认可,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依据第三个特征,竞争主要体现在每个位阶之内,其主要方式是克己复礼,即约束自己的言行以使之合于礼(即法律或规则)。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庙,士庶人不仁,不保四体(《孟子·离娄上》),而且也是因为民之归仁也,犹水之就下,兽之走圹也(《孟子·离娄下》)。
就儒家政治的层级特征而言,它看起来确实是一些人(处在更高层级上)有更多的自由,而另一些人(没有进入层级或处在更低层级上)有更少的自由。启蒙运动以来,以个人自由为核心的现代思想已经成为世界的主流,儒家政治必须对此做出回应。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是要求助于儒家的经典思想。第一种情况是变质的从政者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其下级从政者的自由,或侵犯其治下民众的自由。
⑧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应当如何构想挑选机制,以便尽可能地选出适合从政的贤能者,进而又能将更加贤能的人推选到更高的政治职位上?在这个问题上,通常而言,执政品德与学习能力是挑选机制设计的两大关键指标。
尽管儒家认为只有贤能者具备管理国家的资格,但是,他们也不排除在天怒人怨的时候,民众最终推翻统治者的权力。参见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
进入某个层级需要相应的资质,但这并不排除每个人为了获得这个资质所作的努力,甚或,儒家政治鼓励这种努力,因为它可以激发出更多优秀的人才来。那些不愿意参与的人,可以通过他们的代表表达他们的意见。并且,保障这样自由的途径是克己复礼,即自己约束自己,以便让自己的行为合乎礼。而儒家更重视人性后天习得的部分,是动态的。比如,张三有成为公务员的机会(由其个人能力和社会制度的性质所赋予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能够成为公务员。钱穆在《中国文化史导论》⑧里指出,人类轴心时代的三大文明各自解决人类问题的一个面向。
以儒家学说为基础建立的治理形态因而会和西式民主有很大的差异。当今世界,发源于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制度(以下简称西式民主)几乎成为唯一合法的治理形式。
就中国而言,持久的国家治理形式必须建立在儒家思想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折射之上。20安东尼·唐斯:《民主的经济理论》,姚洋、邢予青、赖平耀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一)孔子打破了社会上政治上的阶级限制,把传统的阶级上的君子小人之分,转化为品德上的君子小人之分,因而使君子小人,可由每一个人自己的努力加以决定,使君子成为每一个努力向上者的标志,而不复是阶级上的压制者。其次,理论的简洁程度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
这两种进路具有很大的差异,由此而构建的国家治理模式也不可能相同。在孔子那里,仁是每个人有理由珍视的东西,并且每个人都有实现仁的机会或自由,因为仁存在于每个人之中: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它由地方官员担任察举者,为朝廷选拔时局所必需的各类人才。其二,发挥精英的监督作用。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以更加抽象的方式来重构自然状态,或者用其术语——原初状态。可惜,经过两百多年的演化,选举人团制度已经名存实亡了。
察举制,作为世袭制的替代,注重被察举者的品德与才能,而非家世。这种有限制的开放性看起来没有无限制的开放性那样激动人心,但是在涉及公共事务的政治领域,由贤能所施加的限制却可能是极其必要的。
以下,我们将依次探讨儒家政治结构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和促进个人的自由。(《论语·为政》)在现代社会,贤能者之间的民主选举(或党内的民主选举)可能是一种有效的挑选机制,因为在公开、公平的选举中,得票最多者就是众星共之的人。
如《竹书纪年》中的记载,舜囚尧于平阳,取之帝位,就表明舜的帝位并非来自尧的禅让。如果以上论述是合理的,那么我们就无须在人性的自利假设和利他假设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孟子·尽心下》)荀子也有类似主张,即天之生民,非为君也。依据这种路径,人性假设不再是固定不变的常数,而是受多个参数影响的函数。
遵循儒家的启示,我们不应该将人性抽象成固定不变的阿基米德支点,而应该将人性看作有几个参数的函数,并据此来建构政治体系。14陈长琦:《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载《历史研究》1995年第6期,第14—25页。
更值得注意的是,他们都同时强调不良环境是恶的另一来源,即在不同环境中,有些人会成为盗贼而有些人能成为贤能。(二)选拔 在中国历史上,选拔是官僚制度的主要特征,在汉代至隋代是察举制,隋唐之后是科举制。
据此,民主制鼓励欲从政者专务政治能力的培养,同时解决主考官的监督与制衡问题(因为选民即是主考官)。自由主义提出了崇高的口号,要求社会尊重个人价值、保障个人选择并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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